恶性事件报道中知情权与不良社会后果的冲突
Conflict between the Right to Know and Adverse Social Consequences in the Report of Malicious Events
DOI: 10.12677/jc.2024.122054, PDF, HTML, XML, 下载: 27  浏览: 40 
作者: 张 哲, 邓 仟:河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河北 石家庄
关键词: 恶性案件报道知情权不良社会后果Report of Malicious Events Right to Know Adverse Social Consequences
摘要: 伴随着技术的发展,当今社会信息传播速度迅猛,恶性事件的报道往往引起广泛关注。一方面,公众的知情权要求媒体及时、全面地报道事件;另一方面,过度或不当的报道可能引发恐慌、误导舆论,造成不良社会后果。本文通过分析恶性事件报道中知情权与不良社会后果的冲突,探讨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减少不良社会后果的发生。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the speed of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in today’s society is rapid, and reports of malignant incidents often attract widespread attention. On the one hand,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requires the media to report events in a timely and comprehensive manner; on the other hand, excessive or inappropriate reporting may cause panic, mislead public opinion, and result in adverse social consequences. This article explores how to reduce the occurrence of adverse social consequences while ensuring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by analyzing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right to know and adverse social consequences in the reporting of malignant events.
文章引用:张哲, 邓仟. 恶性事件报道中知情权与不良社会后果的冲突[J]. 新闻传播科学, 2024, 12(2): 342-346. https://doi.org/10.12677/jc.2024.122054

1. 引言

2023年12月18日,故意杀人案罪犯劳荣枝被执行死刑,再一次引发了社会对这起恶性杀人案的广泛关注。此类案件由于极大冲击了人类的道德与法律的底线,一经出现便引发大量的社会关注。一般媒体面对此类案件通常会有两种选择:其一是对其进行详细报道,保障公民知情权;其二是尽量减少对此类案件的报道,降低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不良后果。两种选择是对知情权与不良后果之间的选择。

新闻媒体作为连接社会大众与各类事件的桥梁,其报道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影响着公众的知情范围。在报道过程中,媒体所持有的态度倾向往往会左右社会舆论的走向。特别是在涉及恶性案件时,详尽细致的报道可能会触发一系列不可预见的社会不良后果。尤其是在现在媒体技术的加持下,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传播速度快、涉及范围广、伤害威力大,如同龙卷风一般。然而,如果媒体选择避重就轻或干脆保持沉默,则不仅违背了新闻媒体的职业宗旨,还损害受众的知情权,可能会引发公众对媒体职业水平和信任度的质疑。并且,由于媒体数量多,即使不报道,也会有其他媒体进行报道,造成的社会影响仍会存在。因此,新闻工作者在面对恶性案件报道时陷入了一个两难的伦理困境:知情权与不良社会后果之间的冲突。

2. 恶性案件报道中保障知情权的必要性

1. 保障公民知情权是新闻传播的重要任务

知情权最早是指公众对政府情况知情的权利。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公众对各类与己有关的信息需求增加,知情权的概念扩展到了私法领域 [1] 。知情权是公众对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知情的权力。新闻媒体是公众获取新闻信息、了解社会动态的重要途径。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有责任和义务向公众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新闻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是新闻传播的重要任务。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实质上是维护新闻传播中的公开透明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更代表着信息传播的无界限、无阻隔和无偏见。媒体在遵循此原则的基础上,能够尽可能公正地将各类信息传达给公众,真正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特别是在报道恶性案件时,公众对于案件的始末及处理进展等信息抱有极高的关注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增强公众对案件的认知和理解。

2. 恶性案件报道中保障知情权的作用

恶性案件报道往往涉及暴力、犯罪等敏感话题,容易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在恶性案件报道中保障知情权能够揭示社会的阴暗面,发挥公众的力量去监督,推动相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以及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维护社会公正、推动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维护社会公正:恶性案件往往涉及社会公正问题,如司法公正、程序公正、道德伦理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有助于公众了解案件全貌真相,监督司法程序,维护社会公正。如“张扣扣案”中网民的讨论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判决公正性和司法背后存在的公权力的私人滥用的质疑和思考。

推动法治建设:法治社会要求信息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是实现法治建设的重要前提。通过报道恶性案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可以推动公众了解相关法律,促进观念交流,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如韩国的“熔炉案”推动了反校园性侵的游行和讨论。

促进社会和谐:在新媒体时期,信息传播的速度变快,范围空前扩大。如果媒体对恶性案件进行隐瞒或误导性报道,很容易引发公众的猜疑和不满情绪,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完善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进行正确引导,有助于消除公众的误解和疑虑,遏制谣言产生,增强公众对新闻媒体乃至社会的信任感和归属感。

3. 恶性案件报道中出现的不良社会后果

恶性案件报道是媒体关注的热点之一,这类事件因其震撼性、突发性和影响力,往往能迅速吸引公众的目光,具有很高的新闻价值。然而,媒体在报道这类案件时,如果过度渲染案件的暴力、血腥以及过分的细节描述,或者只关注案件的刺激性而忽视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和社会影响,就可能导致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后果。

1. 引发社会恐慌

恶性案件报道往往涉及暴力、犯罪等敏感话题,容易引发公众的恐慌情绪。如连环杀人案、恐怖袭击等事件的报道,可能导致公众对社会治安产生担忧,甚至影响正常生活。此外,恐慌情绪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如抢购潮、社会动荡等。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一旦恶性案件报道出来便会得到飞速扩散,再加上各路自媒体的“推波助澜”“添油加醋”,极容易引发社会恐慌。

2. 二次伤害

二次伤害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迫使受害者不得不反复回忆那段痛苦的经历,从而造成的精神创伤;另一方面,不当的报道引发的社会舆论,也给受害者带来了额外的伤害。

在“劳荣枝案”中的几个重要时间点,包括1999年法子英被捕以及被执行死刑、2019年11月劳荣枝被捕,2021年劳荣枝被判处死刑、2023年12月劳荣枝被执行死刑等,在这些时间点中每一次都会引发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在这一过程中媒体会多次采访受害者、受害者家属、犯罪者、犯罪者家属,采访过程中询问的细节、报道过程中使用的内容、报道完成后形成的舆论,这些都有可能对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属造成多次伤害。

在报道凶杀类恶性案件时,我们应该避免过度放大细节、不大肆渲染和煽情,保护受害者的隐私和尊严以及照顾受害者家属的情绪。虽然这会使新闻减少一些引人注目的刺激性,但是在保护受害者及其家属、预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犯罪行为的示范效应

示范效应一词最早被运用在经济学之中,之后大量领域都开始了对“示范效应”一词的引用。示范效应主要侧重于人通过学习和模仿掌握范式,并在实践基础上形成思维和行为方式 [2] 。犯罪行为示范效应是指媒体报道的恶性案件对潜在犯罪者产生的模仿和引导作用。这种示范效应的产生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模仿心理,潜在犯罪者受到报道中犯罪手法的影响而产生模仿行为;二是犯罪动机的强化,恶性案件报道可能激发潜在犯罪者的犯罪动机;三是社会学习理论,即个体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来学习新的行为方式。

从1994年清华大学铊投毒案发生起直到今天,国内发生多起高校化学药剂投毒事件,其中在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投毒案中提到投毒者确实有模仿清华大学铊投毒案的情况。对于恶性案件的大量报道一定程度上会产生“示范效应”,因此,在对恶性事件进行报道时,媒体应当审慎地控制对犯罪过程和犯罪手法的描述篇幅,以防过度详尽的描绘产生潜在的示范效应,从而避免类似的悲剧事件再次上演。

4. 错误的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似乎已经习惯一切问题都能归咎到社会原因、制度原因上来的评论思路,喜欢挖掘背景,追究大环境的原因 [3] 。在恶性案件报道中部分媒体往往追求轰动效应,过度追求关注度,对案件事实进行不同程度的歪曲,如为吸引关注,将犯罪原因归咎于社会问题,而淡化了凶手的个人责任,导致公众对案件产生错误的认知和评价。另一方面,部分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准确、不完全的情况,也导致了错误舆论导向的形成。

2020年,南风窗发布《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一文,南风窗用一种很具有煽动性的笔调对事件进行了传播,使用了大量的不实信息,形成了一篇与客观事实不符,失真的报道,造成了错误的舆论导向。

错误的舆论导向会导致公众的聚焦点进行偏移,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更有甚者会导致舆论失控,产生舆论审判,干涉司法,影响判决公正,造成难以评估的损失。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应平衡双方对客观事实进行陈述,同时,要做好正确舆论引导,警惕舆论审判。

4. 恶性案件报道中平衡知情权与不良社会后果的原则

媒体对于恶性案件的报道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可能引发一系列不良社会后果。如何在满足公众知情权与防止不良社会后果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媒体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恶性案件报道中,媒体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平衡公众知情权与防止不良社会后果之间的关系。

1. 客观性原则

媒体在报道恶性案件时,其首要职责是坚守客观与中立的立场,这不仅关乎新闻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更是对社会和公众的负责任态度。过度渲染或夸大案件的恐怖和血腥细节,不仅可能扭曲事实真相,还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恐慌和社会动荡。因此,媒体从业者必须时刻警惕,在报道过程中杜绝任何主观臆断和情绪化表达。

为了确保公众能够基于真实情况做出判断,媒体应该致力于提供准确的信息。这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涉案人员的背景、法律程序的进展等各个方面。通过深入调查、多方求证,媒体可以确保所报道的内容尽可能接近事实真相,从而帮助公众形成全面而客观的认识。此外,媒体还可以通过邀请专家解读、呈现多方观点等方式,为公众提供多角度、多层次的思考视角。

2. 责任性原则

媒体作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在报道恶性案件时,必须深刻认识到自身所肩负的社会责任。这不仅仅是传递信息的职责,更包括对新闻伦理和道德规范的坚守。媒体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显著性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尊重和保护。

恶性案件往往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深重的创伤和痛苦,媒体在报道时应格外谨慎,避免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媒体应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意愿,不强迫他们接受采访以及公开个人信息。同时,媒体还应注重保护他们的隐私和权益,不泄露可能对他们造成进一步伤害的细节。

3. 适度性原则

在满足公众对信息的渴求和知情权的同时,媒体必须遵循适度性原则,审慎地控制报道的篇幅和频率。恶性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往往容易吸引大量关注,但过度曝光不仅可能损害司法公正,还可能加剧社会的紧张氛围,引发不必要的恐慌和不安。因此,媒体在报道时应有所节制,避免信息过载对公众心理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报道的时机和方式同样重要。媒体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程度以及社会关注度等因素,合理安排报道的发布时间和传播渠道。对于重大恶性案件,媒体应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对于一些敏感或复杂的案件,媒体则应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避免过早或过度地披露信息,以免影响案件的正常处理和司法公正。

4. 引导性原则

在信息时代,媒体的影响力无处不在,特别是在报道恶性案件时,其传递的信息和价值观往往能深刻影响公众的认知和行为。因此,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不仅要传递事实,更要注重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通过报道,媒体应该明确表达出对犯罪行为的谴责和对法治的尊重,从而避免引发模仿犯罪等不良行为。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媒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例如,邀请法律专家对案件进行解读,帮助公众从法律角度理解案件的性质和处理结果。此外,媒体还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展示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和法律的公正严明,进一步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通过这些努力,媒体不仅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还能在引导公众形成正确价值观和增强法治意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 总结

在恶性案件报道中,平衡公众知情权与防止不良社会后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媒体应遵循客观性、责任性、适度性和引导性原则,确保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尽量避免不良社会后果的发生。同时,公众也应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理性看待媒体报道。

参考文献

[1] 徐敬宏, 张剑峰. 社交媒体时代灾难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J]. 新闻春秋, 2022(6): 64-72.
[2] 任伟鹏. 集体行动示范效应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重庆: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3] 林丹. 恶性案件报道中的媒介伦理困境研究——知情权与不良社会后果间的冲突[J]. 今传媒, 2015, 23(5): 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