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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政策與法制問題研究

摘要


為解決問題金融機構與不良金融資產問題,各國分別設置資產再生公司(RTC)或資產管理公司(AMC);本文即探討後者涉及之政策與法制問題。從制度面來看:第一,該公司以收買不良資產為目的,得由民間設立;第二,該公司宜採公司組織(而非信託業)之經營型態;第三,欲發揮功能,應使其能獨立與專業經營;第四,建立適當鑑價與價格機制,攸關其營運成敗。從法制面來看,為克服誘因不足與法律障礙,金融機構合併法設有特殊機制。其一為簡化拍賣程序,以紓解曠日費時的法院拍賣;但第三人是否具公信力以及拍賣規範是否適切,則尚待觀察。此外,法院得選任該公司擔任重整人,可稍緩董事藉機拖延與脫產的情事。展望未來,本文建議應全盤修訂相關法規。

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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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宏毅(2016)。論獨立董事及功能性委員會之再建構 -兼論獨立董事之權責〔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1600346
楊勝傑(2011)。金融機構合併法重整公司之債權讓與—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爭議〔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1100673
鍾湘君(2009)。金融不良資產證券化之研究〔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0900039
廖文華(2005)。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之內部控制機制〔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05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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