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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我國憲法上比例原則應用之研究---以刑事制裁對人身自由之限制為中心

A study on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 ROC Constitutional Law--- Centering on Limit of Personal Liberty of Criminal Sanction

指導教授 : 李炳南 鍾國允

摘要


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下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禁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護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由於我國為大陸法系國家,法學理論與制度的發展,受德國的影響最為深遠,因此,國內留德學者以德國聯邦法院所發展出來的比例原則,作為憲法第23條「必要性」的依據,乃數當然之理。不過,近年來受到美國三重審查基準的影響,部分學者對於德式的「三分法」,存有高度的質疑,並主張:1.強化目的正當性之審查:應在適當性原則之前,加入目的正當性之審查,使得比例原則的篩選功能更加完備。2.狹義比例原則的審查應先優於必要性原則:由於必要性原則的審查過於嚴苛,導致有利益衡量不足的現象,所以在進入必要性原則的檢驗之前,以狹義比例原則尋求效益大於成本的手段,才是較為理想的審查模式。前述對於我國傳統比例原則的批評,似乎不無道理,事實上,必要性原則在具體個案的適用,早已窒礙難行。以檢驗刑罰規範的合憲性為例,在必要性原則的審查中,刑罰不可能是在達成有效目的中,侵害較小或最小的手段,最多僅能檢驗它是否為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在現有的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下,究竟我國的比例原則理論,如何在參酌外國法制之後,逐步發展出我國本土利益衡量的違憲審查基準,進而應用在其他法律領域,特別是侵害人權甚烈的刑事制裁。 事實上,在德國公法學理論的長期影響下,比例原則已發展為具有憲法位階的一般法律原則。爾後繼續搭配審查密度理論,可以維持憲法第23條法解釋學理論的前後一致性,可能不會完全採用美國的三重審查基準理論,來作為違憲審查的標準。關於比例原則的審查模式,本文仍主張採用傳統的三分法,除了省略目的正當性之檢驗以外,還修正必要性原則的定義,其定義是:「在數種能達到目的之手段中,所採用的方法(可能有多種手段),對於社會整體利益效果增進的程度,能夠符合立法者所期待的標準。」如此一來,不論是忽略社會整體利益總量增加的問題,或是僅有單一侵害最小手段而產生利益衡量不足的問題,都可以獲得解決。關於必要性原則在刑罰規範的審查,以販賣毒品罪為例,販賣毒品行為,對於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等高位階法益,有如此高或然率之侵害危險,僅憑行政罰的制裁方式,並無法有效達成保護法益之目的,即使它是侵害較小的手段。因此,為確實防止毒品進入消費者可以支配的範圍,刑罰的確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至於必要性原則在保安處分規範的審查,對於再犯率較高之人,其有效達成目的之最後手段,是強制工作;對於再犯率較低之人,其有效達成目的之最後手段,是保護管束。倘若未區分再犯危險性之高低,一律施以強制工作的手段,可能通不過必要性原則的檢驗。 就理論而言,比例原則的形成,乃源自於法治國原則及基本權的本質,所有的國家行為,包括立法、司法與行政,皆應受其拘束。本文所探討的比例原則,主要是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制裁規範,凸顯出它並非是最小或較小的手段,因而對於必要性原則的定義,作出適度的修正。然而,此種模式是否能一體適用在所有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領域,可能必須對特定法律領域,針對個案來歸納與分析,方能獲得證實。此外,盛行於20世紀的法治國社會,卻被要求國家透過給付的手段,積極保障並增進人民的福利,比例原則在給付行政的操作上,可能必須作適度調整。既然比例原則的位階已經提升至憲法層次,而且其適用範圍不限於侵益的國家行為。不過,比例原則縱使能夠適用在不同的法律領域,它的檢驗標準,也可能隨著基本權的種類而有所差異,絕對不是以相同的審查標準,去一體應用在所有類型的基本權利。衷心期盼未來有志研究比例原則的人士,能夠繼續在其他法律領域,特別是授益行政的領域,發展出特殊的審查標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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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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