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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從新公司治理看財務報表舞弊之研究- 股東會召集程序及決議之新思維

指導教授 : 王文宇

摘要


首先,筆者於本書中嘗試結合法律及會審三大領域,而使得原本看似不相干的兩個議題(一為會計及審計學上之財務報表舞弊及盈餘管理,一為公司法上之股東會決議訴訟)因而產生碰撞,而乞求能激起一點智慧的火花! 筆者所以有這個想法,在於對於層出不窮之財務報表舞弊案件,諸如自2001年後美國之安隆(Enron)、世界通訊(Worldcom)、泰可(Tyco)等著名公司財務舞弊,以及我國自2004年陸續爆發之博達、太電、皇統、迅碟等上市公司之財務報表舞弊,造成投資人及整體經濟之重大損失。筆者對於此種財務舞弊如雨後春筍一一現形般之現象感到不解。不解之原因在於,究竟是我國公司治理的制度不夠健全?或是我國公司治理制度已經算健全,但相關制度並未徹底加以落實?如果是前者(即公司治理防止舞弊機制尚未健全),則遍觀公司治理文獻後,筆者認為我國學者及研究論文已經將先進各國公司治理法制介紹地相當完整,只要一談到「公司治理」,往往不脫先以「三國演義」或「八國聯軍」之比較法寫作模式起頭,但此模式實在不是筆者所喜愛及擅長的模式。也往往模糊公司治理具體改革之焦點。而改革內容與防制財務報表舞弊亦不完全相關。而在層出不窮之財務報表舞弊之弊案後,多少已顯示出我國近幾年推動公司治理革新(諸如:設置審計委員會、提高獨立董監之比例等)並不完全成功,是否因繼續推動或改弦易轍,筆者不予置評。反觀美國,其在諸多弊案發生後所做之因應乃是進行自1930年代經濟大蕭條後史無前例之立法工程,在參眾兩議院極高之立法效率下壓倒性多數地通過沙氏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而該法案除對美國境內公司治理制度及會計師執業產生重大影響外,亦已對我國諸多修法草案造成影響。而有加以討論之必要。既然沙氏法案之立法重點在於如何預防財務報表舞弊再度發生,而侵蝕資本市場之根基。然而,筆者在審閱相關文獻後,就該法案改革之兩大重點-「會計師執業改革」及「發行公司責任加重」兩方面是否能有效防止舞弊再度發生實有疑問。 如果是後者(即公司治理相關防止舞弊機制未徹底落實)。則筆者認為與其說我國公司治理制度不夠健全,不如說是某些原有即已存在之公司治理機制沒有發揮妥當。而之所以未發揮妥當,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在於立法上之謬誤,導致實務上頻頻誤用所致。在相關公司治理之文獻中,諸多著墨於獨立董事或外部監察人之引進,對於既有之股東會機關多半略為帶過。筆者乃有提出另一種想法,即加強股東會此內控機制以防止財務報表舞弊。以喚醒實務界及學術界長期忽略股東會功能之弊病。另外,筆者發現涉及財務報表舞弊之公司往往係因不當之盈餘管理所致。然而,盈餘管理本身往往係合法之行為,但過度不當之盈餘管理往往是財務報表舞弊全面引爆之導火線。但從目前現況看來,股東欲對從事財務舞弊之管理階層求償,不論是直接訴訟或代表訴訟皆面臨到重大之難關而無法實現;而我國修法採取沙氏法案等公司治理新制是否有效也尚待觀察。而在公司法上,股東會前股東具有查核財務報表之權利、股東會時有承認財務報表之權利及股東會後有否定股東會決議效力等權利。而筆者認為基於毒樹果實原則,涉有財務報表舞弊或是不當盈餘管理之財務報表遭股東會決議承認後,是否有得確認無效之問題(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再者,從事財務報表舞弊之管理階層往往欲逃避公司治理內控及外控機制之監督,可能將財務報表未送股東查閱或監察人查核,或未予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之檢查及查核時,便將財務報表送交股東會決議承認,此種程序未有齊備是否有股東會決議得撤銷之問題(股東會決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及章程)?而本文針對會計師執業改革部分另多有所著墨,諸如會計師審計公費或許考慮由投資大眾支付;又另外會計師雖然已經出具查核報告,然所出具之查核報告為「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時(如: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等查核報告),是否仍可認為會計師已經完成公司法或證交法上所謂「會計師查核簽證」?而得送交股東會承認? 為此,本論文擬分為下列各章加以論述: 第一章「序論」,包括研究動機、研究範圍、研究方法與論文結構。 第二章「財務報表之編製、監督及審計」,探討財務報表舞弊前應先確定本文有關財務報表之內容及討論客體,故本章先從法律上之定義與會計上之定義之財務報表加以分別討論。又財務報表欲值得使用者信賴,必先根據應有之觀念假設編製及具備應有之品質特性。此外,財務報表送交股東會議承認前,須歷經董事會編製管理、監察人查核及會計師審計等步驟。本章將說明各相關人員所需負之責任內容。最後,若審計失敗,追究管理者民事責任有多少實益?據報載指出,博達案之民事賠償最多僅能追回4成?!而會計師未能偵知財報內存有重大誤述之情形時,是否即能歸責會計師?會計師是否應對所有審計失敗負起責任?而從順大裕案中,吾等可得知追究會計師專業責任似乎有其先天上之困難(蓋會計師受有原本之查核限制,只要其已遵守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克盡其專業上應有之注意義務,即難以追究其審計失敗責任)。再者,財務報表舞弊著重於預防,一旦舞弊發生,往往經歷漫長之纏訟仍無法完全彌補投資大眾之損失。故第二章以「事後追究管理者與會計師民事責任有無實益?」作為小結。 第三章「財務報表舞弊之發生、類型及防制」,本章討論財務報表不實表達之種類,財務報表不實表達(或誤述)係以財務資訊不正確定義之。但原因係出於無心之錯誤或是有意之舞弊,亦需加以區分。而不法或不當之盈餘管理往往將引起財務舞弊。本章將分別討論盈餘管理與財務報表舞弊之實質內容,包括原因及種類。而財務報表舞弊如何防止及偵測?除了主管機關或會計師等外控機制外,首賴內部控制之建立與發揮。但如出於管理階層有意之財務報表舞弊,往往內部控制亦為管理階層耍弄會計師等之形式工具。故第三章以「預防及偵查亦不能全然防止財務報表舞弊之發生」作為小結。 第四章「公司治理新制對於防制財務報表舞弊之影響-以美國沙氏法案(SOX)為中心」,以SOX為例,說明美國公司治理新制改革之內容。在公司治理外控機制方面,本章以「會計師」及「SEC」為論述重點;在公司治理內控機制方面,則以「發行公司責任加重」為論述重點。並以美國三大證交所及我國證交法修正草案為例說明SOX影響之層面。而由於在SOX通過前,SEC或會計師自律機制早已有諸多類似之規定,SOX等新制是否創新有效仍有待觀察,故第四章以「革新法案真能革新?其他可行方案之再思考」作為小結。 第五章「股東會召開及決議對於財務報表舞弊防制之探討」,本章首先仍以傳統上股東訴訟之困難以及質疑SOX新制之有效性為起頭,藉此提出股東會決議訴訟之動機。而「追究事後民事責任」與「公司治理新制事先預防規定」的論點與此看法之提出並未有所衝突。接著概要介紹股東會決議之性質及股東會開會之程序,並概述各國股東會決議瑕疵之法制。再直接以兩則判決介紹我國實務對於舞弊之財務報表經股東會承認後並不屬於股東會決議無效之類型為始,提出股東會決議瑕疵應視決議內容是否違反公司法核心原則,並在兼顧經濟成本及違反強制規定本身後,作為該決議是否應予否認之前提思考。並說明財務報表送交股東會承認之應行召集程序,若有違反有關程序,則可能將有股東會決議得撤銷規定之適用。最後,說明股東會決議否認後之處理及法律責任。故第五章以「加強股東會監督機制,回歸公司法核心原則」作為小結。 第六章則為本論文最終之結論與建議。

並列摘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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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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