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上多數對墮胎的討論模式,最為普遍的,就是將此問題化約為「胎兒生命權」與「婦女自主權」之間,基本權矛盾衝突的關係。在這個模式下,不管最後結論為何,其共通點是把胎兒這個生物性、物理性的概念,在某種程度上與人(person)這個法律性、社會性的概念作連結。 這樣的預設,在無法確認胎兒意識、心靈活動的現實下,似乎已成為一項普遍的信念。 若是改變向來以胎兒是不是人?應該如何保護?的提問方式,而以爭議中的另一位主角「女性」,在性交、受孕、墮胎整個過程中與外界的互動;內心的掙扎做為切入的方法,會形成什麼樣的論述,也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綜上所述,本文欲探討的重點在於: 1墮胎法律制度的演變過程為何?與歷史上女性角色的改變是否存有微妙的互動? 2女性如何詮釋自己的生殖能力(sex)?如何看待自己與胎兒的關係? 3台灣與美國在上述1、 2問題中有何異同?其原因為何? 4美國的制度與女性主義論述對台灣可能有何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