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在前的土地法並未規定基地、耕地出租人出賣土地時,通知先買權人的方式,但增訂在後的民法則規定應以「書面」通知先買權人,究竟土地出租人以書面以外的方式通知先買權人時,其效力為何,在實務上已有重大爭議,該問題殊值探討。本文挑選實務上的代表案例並闡述「法定先買權的效益與成本」為論述的基礎,整理「現行法關於先買權通知方式的規定」、討論「通知內容」、探討「書面通知規定的立法意旨與違反時之效力」、深究「若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先買權人,先買權人得否行使權利」、剖析「通知義務人」、「誠信原則」及「民法與土地法的適用關係」等相關問題。書面通知有保護先買權人及證據保全等功能,先買權人得依前述民法規定請求出賣人以「書面」通知;但出賣人以書面以外的方式將重要買賣條件通知先買權人,先買權人未請求以書面通知,且未於法定期日內表示優先購買,其先買權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