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東歐與獨立國家國協的急遽轉型與社會失調,已引起憲法學界對憲法引導國家發展與轉型機能的關注。臺灣近年來亦在政治民主化、法治化、經濟自由化及國際化等方面經歷急遽變遷,其轉型的壓力與幅度,亦相當龐大。整體而言,臺灣的轉型與變遷顯現難得的和平與穩定。究竟憲法機制在此一國家發展與轉型的過程中扮演何等角色,不僅是國內值得研究的課題,亦是所有面對轉型壓力的國家所值得參考借鏡的。尤其是,相對於東歐與獨立國家國協,臺灣有日益強化的違憲審查機制。究竟在那些方面以及何等程度內,司法機關藉憲法的解釋,足以引導憲政秩序的發展,以適應轉型社會的價值衝突與張力,更是值得探究的課題。 本文以大法官歷年來所作成的憲法解釋爲核心、藉由國家發展面向的類型化及階段分期,探討司法機關如何以及在何等程度內引導憲法變遷,以活絡國家與社會的轉型。本研究除呈現以司法爲本位的憲法變遷,在臺灣實踐的特色外,亦就釋憲機能及其與修憲的互動關係進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