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爾主張「善」這個價值性語詞具有兩種意義,一種是描述性意義,另一種是評價性意義。他想藉此闡明日常語言中之價值判斷之兩種特殊功能,一是普遍化的功能,一為規約性功能。他強調,若判斷某物為善,與此物具有相同性質之他物亦為善(普遍化功能);且此一判斷亦含推薦、建議或引導他人行動之意義(規約性功能)。本文針對黑爾之此一主張加以批判,對其價值語詞具兩種意義之說法提出質疑,一方面由語言本身之多重功能性證明黑爾是混淆語言之意義和語言之功能;另一方面則由黑爾自身之理論中論證其主張所面臨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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